关于开展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工作通知
根据掇刀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结合市局年度重点监管工作和我区实际情况,为做好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检查
1.专利代理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检查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2.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检查事项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检查对象为拥有有效商标企业、商标印制企业;检查事项包括: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4.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检查对象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检查事项包括: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二)跨部门联合检查
1.专利代理机构联合检查。区知识产权局牵头发起,区网信办、区司法局为参与部门;检查对象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领域检查内容为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2.农资市场联合检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发起,区知识产权局为参与部门;检查对象为全区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检查内容为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版权市场联合检查。区委宣传部(版权局)牵头发起,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为参与部门;检察对象为全区电影、图书及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经营企业和出版物印制企业。
二、检查要求
(一)按时间计划组织实施。2024年知识产权双随机检查时间为5月1日-8月31日,区局及相关部门需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网络平台发布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涉及跨部门检查的,要及时将本部门检查人员匹配情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报送同级检查任务牵头部门。
(二)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区局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涉及跨部门检查的,牵头部门要加强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服从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检查人员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抽查工作指引,进行检查,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检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回填检查结果。检查过程中,加强内外部工作联系,协调解决检查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检查结果运用。区局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公示,促进“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防止监管脱节。
区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按照时间节点,认真开展检查,并于8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联系人:陶芬芬,电话:6061353)。如有不明问题或需协调事项可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1:知识产权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3日
附件1
知识产权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层级 | 是否适用联合检查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等 | 市/县区 | 是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2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等 | 市/县区 | 否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3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 | 市/县区 | 是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4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 | 市/县区 | 否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5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 | 是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6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是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层级 | 是否适用联合检查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7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 | 是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8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否 |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9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否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10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 | 否 |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文件:
关于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