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介

2021-06-26 11:30:06 zscq 1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开展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工作部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倡导、支持和指导下,江苏科技大学发起并成立了“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筹备组,并倡议国内50多家有意于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协同服务的相关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产业化股权融资机构联合组建“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联盟旨在加强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面向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建设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协同服务体系,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协同服务;推动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及相关领域的资源整合和机制创新。

联盟集合了三种资源,即:一是联盟的重点服务对象,包括船舶与海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二是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包括国内一流的代理机构、知识产权维权和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信息分析机构;三是投资公司,通过资本的引入,加快本领域专利产业化进程。

联盟将为成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针对产业技术演进特点、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态势、国际竞争格局以及发展重点等,结合联盟各成员单位实际情况为其制定具有前瞻性与可操行性的知识产权战略路线图。

(二)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发布研究报告,为成员单位及时掌握国内外产业前沿和知识产权动向提供支撑。

(三)通过联盟内部交叉许可、共有共享专利权等方式共同使用专利池中的专利或专利组合,实现知识产权的共享;通过知识产权运营等方式不断积累盘活联盟资金池,以较低成本向有需求的成员单位提供帮助。

(四)面向联盟成员单位管理层、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分类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

联盟秘书处设在江苏科技大学,由江苏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The China Shipbuilding and Marine Engineering Indu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联合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内高校、研发机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以及金融机构成立的开放性、社会性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加强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的融合,共同应对知识产权共性问题;面向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建设知识产权协同服务体系,促进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提高全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联盟住所(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江苏科技大学(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七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体系。根据联盟成员的需求,组织联盟高校、研发机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建立联盟成员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体系。

(二)培育高价值专利。组织联盟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围绕重大核心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技术攻关的基础上,培育高价值专利,形成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高的专利和专利组合,有目的地针对目标市场开展专利布局。

(三)加强标准中的专利运用。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专利与标准的融合。

(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引导联盟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构建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提升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五)建立联盟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共同应对机制。建立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制、联盟内部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以及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共同应对机制。

(六)开展产业专利储备运营。推进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利技术转移,围绕关键共性技术构建“专利池”,建立联盟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本联盟的联盟成员为单位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联盟成员加入本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本联盟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考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签署联盟协议

(五)颁发联盟成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联盟的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盟自由;

(六)有要求对其知识产权有关问题寻求帮助解决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退出应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后应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联盟成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联盟成员长期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作自动退盟,交回联盟成员证书,并由理事会责成秘书处发布公告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退盟、被暂停联盟成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联盟成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联盟成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有关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联盟1/2以上的联盟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联盟成员大会。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联盟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联盟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联盟发起人为当然的联盟理事

(二)在产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与知名度;

(三)关心并支持联盟的工作;

(四)承认联盟章程、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指定代表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联盟,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联盟成员产生办法;

(二)筹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

(三)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八)向联盟成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十二)决定新联盟成员的接纳和联盟成员的退盟及除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联盟成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和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联盟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联盟成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实体机构负责人按股份制确定,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联盟成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备案管理机关备案并向联盟成员公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收入来源:

(一)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秘书长所在单位支持;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收入由秘书长所在单位专项管理,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联盟成员大会公布,接受联盟成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联盟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备案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各依托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到会联盟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通过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备案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备案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

(来源: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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