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简介

2021-06-26 11:31:13 zscq 1

为增强我国种业竞争实力,在农业部的倡议下,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于2010年11月30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联盟由全国种业行业50余家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旨在通过向会员提供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共享、管理支撑、转化促进、维权协助等多种服务,共同打造我国种业行业知识产权的“航空母舰”。此外,针对当前我国种业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屡禁不绝的现象依然严重,联盟将在倡导联盟成员自律守法、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对重点侵权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并代表联盟会员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争议解决,维护联盟会员合法权益。

联盟于2011年1月1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水稻所、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农业大学、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湖南金健种业有限公司、山东棉花研究中心、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玉米改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和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21家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北京金色农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5家单位为理事长单位,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被推选为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首届轮值理事长单位,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田冰川副总经理出任本届理事会首任轮值理事长,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被推选为联盟第二届轮值理事长单位,作物所王述民副所长出任第二届理事会轮值理事长。

理事会审议并通过了《联盟自律维权公约》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行动”方案。第一届理事会为联盟发展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方向,联盟将依据宗旨,全面发挥知识产权在种业发展中的作用。

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旨在加强产业交流,集聚产业优势力量,推动中国种业产业发展。我们热切期盼您的加盟,为我国种业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联盟章程

(一)联盟名称、性质和宗旨

1.【联盟名称】本联盟为“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2.【联盟性质】联盟是由全国种业行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互助协作的联合体。

3.【联盟宗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盟成员通过资源共享、协同行动、自律互助等合作形式,开展前瞻性投资研发,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

(二)功能

1.【信息共享】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系统,采集、加工分析种业行业的国内外专利、品种权、种质资源、生物材料等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准确科学的知识产权信息和预警。

2.【业务支撑】建立种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为会员立项查新、研究材料管理、成果发表审查、可知识产权性诊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知识产权管理业务提供服务支撑。

3.【转化促进】建立种业知识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为专利、品种权、种质资源、生物材料提供展示推介、价值评估、竞价拍卖、质押融资等综合服务,促进会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4.【维权救助】促进联盟会员守法自律,针对重点侵权案件提供维权救助,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争议解决,维护联盟会员合法权益。

5.【国际交流】收集和推介国外知识产权信息与技术,诊断权利边界,帮助会员充分利用公共知识,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实施我国种业“走出去”战略。

6.【协作增进】建立联盟知识产权协作机制,推动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交叉许可和对外协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向产业技术体系集聚,实现增值共赢。

7.【交流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研修、交流活动,提升意识、增强能力。

8.【政策建议】组织专题研究,就种业知识产权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9.【其他职能】根据会员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机构

1.【理事会】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由会员指定代表参加理事会活动。

2.【议事规则】理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理事会决议事项包括: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3) 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提名,审议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4)制定联盟重大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计划;

(5)其他事项。

3.【常务理事会】联盟设常务理事会作为常设议事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代表1名、副理事长单位代表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单位代表若干名组成。

4.【选举程序】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提名,理事会决定。

5.【议事规则】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会1/2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事项包括:

(1)向理事会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

(2)决定会员加入、退出和除名;

(3)决定联盟参加、退出其他组织

(4)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其他交由常务理事会决策事项。

6.【理事长职责】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1)对外代表联盟;

(2)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由联盟举办的其他会议;

(3)其他职责。

7.【常务理事职责】常务理事的职责包括:

(1)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

(2)协调各自代表的部门配合联盟活动;

(3)收集和整理各自代表的部门意见,并向理事会反映;

(4)其他职责。

8.【秘书处】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9.【秘书处职责】秘书处行使以下职能:

(1)负责联盟日常运行,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部门签订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秘书处签订;

(2)负责联盟信息平台、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转化交易平台的筹建和运营,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3)负责制订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报告;

(4)负责筹办和承办联盟活动;

(5)负责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

(四)会员

1.【会员资格】联盟会员包括我国种子行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入会条件】申请加入联盟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在中国境内有经常住所;

(3)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拥护联盟的宗旨,遵守联盟的章程、制度。

3.【入会程序】加入联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为:

(1)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2)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向联盟全体会员公告,无异议或异议理由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不成立的;

(4)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4.【会员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共享联盟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源;

(3)获取联盟提供各种服务定制;

(4)参加联盟举办和组织参加的培训、交流、展示、交易等活动;

(5)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获得联盟其他会员的知识产权转让和授权许可;

(6)通过联盟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7)通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8)退出联盟的权利。

5.【会员义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执行联盟决议;

(3)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4)承担联盟交办工作;

(5)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6.【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长期不参加联盟活动,不执行联盟决议的,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全体会员公示。

(五) 费用

1.【经费来源】联盟运行所需经费主要以资助、赞助等方式筹集,联盟不收取会员会费。

2.【经费管理】联盟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对联盟争取的项目及项目研发经费、政府资助资金等进行管理,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3.【服务费用】会员除享受联盟为会员提供的公共信息外,会员定制专门信息、咨询服务时,由会员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

4.【活动费用】联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自愿参加活动的会员各自负担。

(六)附则

1.【罚则】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秘书处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3.【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来源: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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